關於香港和台灣的新聞自由,保護記者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香港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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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停止對記者進行反覆、無端的攻擊,警察的個人行為應當受到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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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成立一個有調查實力的獨立委員會來追究警察攻擊記者的案件,並在採取紀律處分之外,要求警方端正作風和培訓規範,防止襲擊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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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優先調查和檢舉攻擊記者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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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制定一系列規範外國記者工作簽證的明確條例,按照該例行程序,不得因記者履行工作職責或進行批評性報導而拒絕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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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就其拒絕更新《金融時報》記者馬凱(Victor Mallet)的香港簽證作出明確解釋,並採取行動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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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必須向記者承諾,政府將不會干涉他們行使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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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據國際准則確保互聯網的自由和開放,並立法保障該項權利。
台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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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立法機關應停止對發表新聞報道的記者和出版商進行刑事處罰,並確保日後不再實施此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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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政府監管,媒體機構應考慮進行自我監督,制定基於事實的糾錯標準,並在刊登來自中國或其他地區的付費內容時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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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機構的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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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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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傳播不實消息的任何政策都應受到嚴格規定,並由獨立機構進行評估,且不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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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並執行媒體法時應強調透明度,而不是懲罰措施或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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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全面評估防範中國干預的舉措,為捍衛新聞自由制定一套策略。
中國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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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停止利用商業廣告的投放,對出版商或廣播頻道進行獎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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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充分尊重香港《基本法》中規定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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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停止並拒斥任何在網上公開記者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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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停止在社交媒體上傳播有關香港或台灣的虛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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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媒體或社交媒體上表達政府觀點時應保持透明。